信息泄露案件最高判决多久_信息泄露案件最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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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会判多久?

法院对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泄露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 证据 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信息3万条判多少年

侵犯公民信息3万条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文华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福贡人民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泄露个人信息罪怎么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一、个人信息定义类型:

1、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2、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3、识别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二、个人信息特征:

1、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3、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护转卖近9万条新生儿和产妇信息一案是怎样判的?

如今个人的信息安全越来越得不到保障,日常生活中每天都能接到各式各样的骚扰电话,严重扰乱了民众的正常生活。但让人震惊的是,现在连刚出生的婴儿的个人信息安全都被侵害。医院医护人员借职务之便,非法向商业机构出售婴儿信息,获取利益。对于这些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管控力度,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这起案件具体的判决如下。

一、涉事医护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参与这起贩卖新生儿信息的相关人员,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泄露他人信息本身就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这些医务人员连婴儿都不放过,连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没有。对于这样的人,不严惩不足以弥补他们的行为给众多家长带去的不良影响。

二、商业经营者同样承担责任

对于与医护人员串通一气,共同犯案的那些经营者们,法律同样会给予严惩。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信经营,如果连最基本的信任都丧失了,就不可能在市场中生存下去。更何况他们还是通过违法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情节更加严重。商家只有自觉尽到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责任,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三、具体如何判决还有待审理

由于这起案件的情节非常严重,被泄露的信息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因此法院选择暂时休庭。在休庭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将对这起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在被告承认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决定对他们最终的判决。相信在下一次开庭后,法院将给予受害人一个公正的答复,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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